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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将受追究
来自:中国公益联盟  2008-6-3 19:19:35
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(记者李亚杰)中共中央纪委、监察部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、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》指出,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职处分:

    (一)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;

    (二)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;

    (三)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。

    《处分办法》指出,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   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
    《处分办法》指出,行政机关侵占、截留、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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